游朴(1526—1599),明福建福宁(今福建柘荣县)人,字太初。少聪慧,九岁能属文。万历二年进士,授成都府推官。入为大理寺评事。历迁刑部郎中。三任法曹,办案力求公正。官终湖广参政。有《藏山集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元气无根株,地脉有断绝。日月互吞吐,云雾自生灭。
楚妃结幽想,巴客答清吷。宁知莽苍中,不假巨鳌力。
势阅南纪浮,思随西风发。形影寄孤舟,吾道成鴃舌。
笑谈正凌傲,俯仰不偪侧。每与景物会,未省欢娱毕。
叠翠晚愔愔,堕黄秋的的。鱼龙负赑赑,独鸟去不息。
旷原眇周抱,异境超慌惚。径度万顷空,忽得一拳碧。
稍稍鸡犬近,依依钟梵夕。推门月微堕,煮茗香初歇。
衣裳识霜信,瓶钵了禅悦。事定心源清,梦回斗柄直。
周游兴欲尽,长往计未决。出门更回首,沙水荡虚白。
美哉神禹功,已矣三苗国。山川长不朽,愚智俱可惜。
神交正冥冥,指点空历历。慎勿语俗人,桃源恐相失。